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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案例:山东墨龙支持辅助司法审判案例
发布日期:2020-10-15 09:50 浏览次数: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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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墨龙)因在2015年、2016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存在虚假记载,及未及时披露重大投资事项,于2017年3月21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并于2017年9月25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87号),被认定为信息披露违法。同年,山东墨龙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被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济南中院)。

2018年4月起,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保基金公司)接受济南中院委托,通过多种指数、交易行情数据的选取以及多时段股价涨跌幅的计算比较,就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司法审判中的常见争议点进行了多样本测算,并累计为法院提供计算报告100余份。

一、案情概述

(一)背景情况

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寿光县石油机械配件厂,主要从事生产销售石油机械配件等业务。1994年组建山东墨龙集团总公司,2001年经山东省政府批准成立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7.98亿元。2004年山东墨龙H股在香港联交所创业板上市,2007年由H股创业板转至主板。2010年山东墨龙A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证监会所属行业为专用设备制造业。

(二)行政处罚情况

2017年9月25日,证监会作出[2017]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山东墨龙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 山东墨龙2015年、2016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存在虚假记载。2015年以来,为粉饰季度报告、半年报财务数据,公司在真实财务数据的基础上,通过调增《借出明细表》中的销售单价虚增暂估收入,同时少结转销售成本,从而实现净利润的虚增。经上述调整后,公司2015年、2016年的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从亏损调整为盈利。

2.山东墨龙未及时披露重大投资事项。2016年6月,山东墨龙对子公司寿光懋隆新材料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增资3亿元,涉及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事项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公司重大投资行为,但是山东墨龙没有及时披露,而是在2016年半年度报告中进行了披露。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山东墨龙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相应责任的罚款。

(三)虚假陈述民事纠纷涉诉情况

根据山东墨龙披露的2018年三季报,截至2018年9月30日,山东墨龙共收到已由济南中院立案受理的90起因证券虚假陈述遭到投资者索赔的案件,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20,112,451.09元。一审判决2件,其中1件驳回股民全部诉求,涉案金额1,160,299.57元;另一件判决支持部分诉求,涉案金额1,532,826.00元,因争议较大公司提起上诉。

2018年11月16日,山东高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山东墨龙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该批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系列案件第一例生效判决产生。

二、山东墨龙案支持辅助司法审判工作特点

山东墨龙案是通过诉讼机制支持投资者获取民事赔偿救济的成功案例,也是投保基金公司首次全程为司法审判机关提供风险因素扣除、赔偿金额计算等技术支持,辅助司法机关及时作出支持投资者诉讼请求的案例,为此类案件的司法审判引入客观中立第三方专业机构测算提供了有益借鉴。

投保基金公司利用自身专业优势支持辅助司法审判工作的做法,帮助法院有效解决了投资者损失计算难题,大大缩短了案件审限,切实服务了法官办案,最大限度减轻了法官非审判性事务负担,扩充了金融案件审理的知识容量和审理深度,是金融案件审判工作的一种极大创新,对提升法院审判效能,提高金融案件审判的专业性和公信力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为受损投资者高效获赔提供了有力保障。

来源: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